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mkj
发布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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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并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研机构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包括:
1.省厅级科研机构;
2.校级科研机构;
3.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第三章 省厅级科研机构
第三条 省厅级科研机构是指省有关厅(局)审批并发文成立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 省厅级科研机构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未制定管理办法的省厅级科研机构参照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指建立在学科下的研究所(中心),原则上一个学科只建立一个研究所,规模较大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可根据学科重点研究方向设立2-3个研究所或研究中心;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工业大学XXX研究所(中心)。
第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承接各类科研项目,开展各种科研活动,提高学校科研水平;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
3.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为本学科领域输送人才;
4.加强与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第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科和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2.科研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论证;
3.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从事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并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2.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科研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一般要求是本学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负责人。一般要求主体研究人员达到10人以上。
第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以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着眼于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2.校级科研机构归属所在院(部)领导,业务工作接受科研处管理。
第五章 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第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部)与校外单位在共同关注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或建设费,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而成立的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工业大学—xx xxx研发中心。其中xx一般不能采用地域名。
第十二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部)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报科研处;
2.科研处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科研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条件:
1.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或具体的发展目标;
2.双方共同组建合理的研发队伍,确保必要的工作时间;
3.合作方(企业)需具有相当的规模,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4.每年的到校运行经费不少于30万元,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校内使用,产权可属学校,也可属合作单位;
5.共建期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其它:
1.签订成立联合科研机构的协议(合同)时,应注明“非工商注册”;
2.在所开发的产品或产品的外包装上不能有学校名称或学校监制等内容;
3.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按《浙江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中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单独建立“学校内部经费支票本”,不得转拨,不能结算;
4.联合科研机构必须按规定每年到款。如未到款,校内负责人与合作单位应提交情况说明,延缓建设或签订中止、撤消的协议,否则,学校将对该联合科研机构予以撤消。
第六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向科研处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及《浙江工业大学科研机构年度检查报告表》,科研处根据工作情况对各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对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则由科研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校级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中心、跨学科科研机构纳入校级科研机构管理范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自行设立院级科研机构,名称为浙江工业大学XX学院XXX研究所(中心),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科研处全年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申请,每二年核批一次(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已退休或浙江工业大学非在编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