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服务及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mkj 发布日期:2008-10-13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在广泛开展对外科技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的同时,根据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在对外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时,原则上必须签定书面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技术合同的类型: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包括其它非专利技术的转。
  3.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签订之前,首先应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由学院(部门)审核合同,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研究方向、技术特长、人员、设备、仪器条件等情况,审查合同履行能力,分管科研院长(部门负责人)在合同书中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对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有助于当事人全面、正确地设定权利,承担义务,明确责任,签订技术合同要求按四种不同内容的《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填写。技术合同经科技处审核、盖章后存档。需申请免税的技术合同必须准备合同原件一式三份留科技处,以便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五)、一些零星的技术服务项目,比如测试项目等,应有类似业务单(自制)作为凭证,由院审核、盖章,科技处归档。
 
(六)、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作为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该项目的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如遇工作调动、出国(四个月以上)等特殊情况,需到科技处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并征得合作单位同意。
 
(七)、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设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或以学校名义进行产品监制的,必须经院、科技处审核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八)、技术合同签约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内容,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并送交书面材料(验收证明)于科技处存档。
 
(九)、已交科技处存档的合同,非合同当事人原则上不予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