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处关于2015年10月工资变动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学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9-30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8号)和省直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会议精神,学校在10月工资中调整和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做好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预扣工作,现将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调整基本工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同时为了将部分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清算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职级标准扣除冲销额。
    补发额度=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调标后基本工资-调标前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冲销额度+临时性补贴)的合计。
    临时性补贴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按2014年10月1日时间节点基本工资增资扣除国家规定的冲销额后的实际增资,与模拟确定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支出进行比较,确定模拟净增资。如出现增不抵缴,先予补齐,再补100元/月; 模拟净增资低于100元/月的,补足100元/月。补的额度作为“临时性补贴”发放。
    2.清算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业年金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13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3709元,养老保险基数封顶值是11127元,保底值是2225.4元;2014年度省在岗平均工资4031元,养老保险基数封顶值是12093元,保底值是2418. 6元。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开始扣缴。
    3.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的待遇。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属于浙人社发〔2015〕55号文件的实施范围。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前,仍暂按现行办法计发退休待遇,即按本人退休时(调标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基本退休费,并享受退休补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后,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对这类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扣等一并清算。
    4.工资兑现和补发。2015年10月开始执行工资应发额为调标后基本工资+临时性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津贴。同时结算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补发额和养老保险缴纳额,如当月工资不足补缴补扣的,将分数月结算。
    联系人:楼老师、蒋老师;联系电话:883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