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校聘教授岗位”聘任人员申请购房安置费的通知
作者:学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10 浏览次数:

      根据学校《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浙工大发 [2013] 39号)文件规定和学校“校聘教授岗位”聘任结果(浙工大发[2014]64号),相关聘任人员即日起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购房安置费,相关表格请到人事处网站下载。
1. 新入职后已经申请并领取购房安置费的教师,此次申请额度为相应“校聘教授岗位”与原岗位购房安置费的差额。
2. 新入职时未申请购房安置费的教师,此次申请额度为相应“校聘教授岗位”标准。
 
人才引进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