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学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等有关通知精神,学校从2012年12月起应按规定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我校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及部分其他业务收入开具的发票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改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税率为3%,加上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及印花税等,合计综合税率为3.39%,较原来综合税率5.7%有所降低。技术转让、开发的减免税政策与审批程序不变。

       未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仍按原营业税的规定计缴。

       如有其它疑问,可咨询计财处综合管理科(联系电话:8832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