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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9—2021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罗晓琴
发布日期: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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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9—2021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组织开展2019—2021年新一轮绩效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一)评价范围:绩效数据采集时间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分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类。 1.2020、2021年度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尚未责任期考核,仅进行绩效数据统计,不参加综合评价排序; 2.2019年以前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进行综合评价排序。 二、评价内容 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价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公共服务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内容。
(一)数据采集。请各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科研人员登录未来实验室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未来实验室”)(https://flab.zhejianglab.com/),通过“科研名片”-“成果管理”点击进入。查阅《绩效填报要求》,在已有年度常态化数据基础上,科研人员完成个人信息完善、成果信息完善和成果授权,主任完成上述操作后对实验室进行信息完善、成果审核、绩效自评总结(审核意见及承诺书需盖红章)、确认提交绩效材料等。 (二)实地抽查。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对填报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其建设发展、运行管理、标志性成果案例等进行核查。 (三)确定结果。根据数据统计分析、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情况综合评价,确定各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价结果。对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此次绩效评价的,视为不合格。 四、有关要求 (一)“未来实验室”于2022年9月23日开放填报,2022年10月10日17:30填报截止,到期关闭“未来实验室”数据上报。 (二)“未来实验室”系统操作手册请登录zjkjtjcc@126.com邮箱下载,登录密码为jcc123456。 (三)此次绩效评价的数据采集采取信用制,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认真组织,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确保数据、资料填列真实可靠,对上报数据、自评总结、附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数据、工作弄虚作假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科研诚信档案调查处理规则记入信息数据库。 联系电话:(技术咨询) 85118011,8511118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