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务处“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浙江省高校重点建设教材的通知”
作者:ghf 发布日期:2010-06-28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高校重点教材建设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0〕106号),省教育厅启动新一轮省重点建设教材申报工作,现转发该文件及相关附件给你们(附件1—3),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重点
 以教材建设推动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通过教学内容和教材体例的更新,推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改革,建设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使用的高质量系列教材。
本科教材要求跟踪学科发展前沿,反映相关专业和技术发展最新理念与成果,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材编写形式,促进教学模式改革,重点突出学生主体性和给予学生选择性。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建设下列教材:
1.适应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兴专业系列教材。
2.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生学习要求的系列教材。
3.以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为目标,教学内容组织安排上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采用项目教学、探究式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教材。
4.有立体化资源(包括教学辅导书、教学素材光盘、教学网站等)建设规划的教材。
5.与国家特色专业、省重点建设专业、国家及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家及省级精品课程、省级新世纪教学改革项目、国家及省级教学团队、国家及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教学改革类项目相配套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材。
    对改革力度大,能促进相应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系列教材,将加大支持力度。
二、立项范围
    省教育厅本次申报教材分自主选题教材和的系列教材两类。自主选题教材由各高校根据限额向相关教指委申报,教指委确定后先报省教育厅备案,再由各高校组织编写。系列教材由各教指委提出编写计划,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再由相关教指委组织编写。
1.自主选题教材可为理论课用教材,也可为实践环节用教材(含实验、实训等),包括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
新编教材要求提供编写大纲及两大章。修订教材必须为2009年12月31日前正式出版的教材。
2.系列教材重点支持面向公共基础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群、专业实践课程的教材,且具有一定的推广使用量。每一系列教材的教材总数为3-5册。
3.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认真做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9]30号)和《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组织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高〔2010〕5号)等文件精神,对正式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学理论》、《史学概论》、《新闻学概论》和《法理学》等首批重点教材、由中央负责组织的重点编写教材《毛泽东思想》等41种教材和由教育部负责组织的重点编写教材《当代西方哲学思潮评析》等93种教材(附件3)我省将不再重复建设,以上教材不再列入本次重点教材编写范围。
三、申报要求
1.本科教材的主编应具有高级职称,有长期从事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和教材编写经验。
2.系列教材编写由相关教指委组织,鼓励多个高校联合编写,具体由教指委在教材评审后组织编委会,负责系列教材内容的整体规划、审定与出版事宜。编委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3.申报人应能按照规划完成教材的编写任务,恪守学术道德,所编写教材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具体事项
1.申报额度
省教育厅2010年度计划评审产生重点本科教材350本,自主选题教材我校限额推荐10本、之江学院3本。
系列教材鼓励高校联合申报,对各校申报无限额约束,但同种教材每校只能申报一种。请各学院、老师主动加强与我省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联系,争取通过各教指委系列教材形式获得立项。
2.建设期限
本年度立项资助建设的重点教材须在2011年12月30日前出版,并在出版教材的封面上标注“浙江省重点教材”。
3.经费资助
省教育厅为通过立项的重点教材提供2万元教材建设经费,对系列教材将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学校提供配套经费。立项教材编写完成后,自主选题的教材编写者可自行选择优秀出版社出版,系列教材由教指委择优选择出版社。
4.申报办法
请各学院(部)务必在72日前统一将以下材料交教务处(联系人:高云,电话:88320442,Email: gxy@zjut.edu.cn):
主编填写《浙江省高校重点建设教材申报表》(请见附件2)书面稿一式三份和相应的电子稿;新编教材须提供编写大纲、两章样章各2份,修订教材提供已出版的样书两册;各学院重点建设教材申报汇总表(请见附件4)
希望各学院组织力量,做好本年度省高校重点教材建设的申报工作,对于今年已申报校重点建设教材的教师,可继续申报省重点建设教材;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