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作者:sxl 发布日期:2010-03-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负责我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后续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监控各种专利费用缴纳期限,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审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协调各种专利纠纷,组织申报有关专利成果奖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浙江工业大学是申请人;申请被批准后浙江工业大学是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我校和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和合作方共同拥有。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即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只能是我校,不能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个人或者我校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
 
第二章  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审查
 
第六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要求之一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同样的发明创造既要申请专利又要发表论文或者参加学术会议时,专利的申请日应当早于论文的发表日或者学术交流口头公开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进行查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得申请专利。
 
第七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应当提交技术交底材料。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至少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请求书应明确发明人。说明书应写明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与发明创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内容(采取何种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技术问题、达到什么技术效果)、实施例以及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交请求书、照片或者图片。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 经科技处审查同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由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建议发明人、设计人放弃专利申请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予以保护;若发明人、设计人持不同意见时,由科技处审查处理。
 
第三章  取得专利申请权后的事务
 
第十条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学校取得专利申请权。对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发明创造的后续程序的启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发明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认真分析本专利技术和对比文件的区别,给代理人提出建议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证书时,应交由科技处存档。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放弃专利权的,须报科技处审查备案,必要时科技处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积极搜集侵权证据,及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说明,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科技处备案。科技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学院制定相应处理方案,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批示。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推广专利技术的应用,学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许可给外单位使用的,应当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施许可费用纳入学校横向合同经费管理。订立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合同生效7日内,一次性到校专利使用费不低于五万元,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同时发明人必须一次性缴纳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应缴专利年费,专利年费进入学校专利基金专项。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转让专利权。
 
第四章  经费的缴纳和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必须缴纳费用。费用包括缴纳给专利局的各种费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还包括专利事务所的代理费,以科技处和专利事务所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专利申请费予以资助。专利申请费中的权利要求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菌种保藏费等附加费用,优先权要求费等启动其它程序的费用不予资助。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专利、分案申请专利按照新申请专利资助。
 
第十九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委托其它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资助的费用不高于由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授权专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第一申请人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专利,申请费按照申请人为我校一个单位的标准进行资助;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按照专利权人为我校一个单位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五章  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我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获得授权后的奖励、授权发明专利实施后的奖励、专利获奖后的配套奖励等,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