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sxl 发布日期:2009-09-17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实施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一般由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发明人自行委托其它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资助的申请费不高于由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费中已包含了后续的实质审查代理费,学校不再对实质审查代理费给予资助。
 
    第二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专利,申请费按照申请人为我校一个单位的标准进行资助;授权后前三年的年费按照专利权人为我校一个单位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三条  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若两类专利均获授权,奖励总费用不超过发明专利奖励额度。
 
    第四条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菌种保藏费等附加费用;以及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学校不予资助。分案申请专利按照新申请专利资助。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转让专利权。订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合同生效7日内,一次性到校专利使用费不低于五万元,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同时发明人必须一次性缴纳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应缴专利年费。专利使用费纳入学校横向合同经费管理。专利年费进入学校专利基金专项。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