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mkj
发布日期: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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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我校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权
(一)执行本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本校持有。
执行本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是指:
1.直接从事的本职专业工作或与直接从事本职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直接从事的本职专业工作之外的临时指派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本校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专业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校的物质条件是指本校的资金、设备、仪器、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本校与外单位协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
(三)对本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各部门和各级领导都要积极支持,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二、专利申请
(一)各单位认为有申请专利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项目,应由发明人按规定认真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申请专利申报表。主管院(部)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报科研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
(二)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具体事宜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也可参照上款规定委托科研处办理。
(三)本校各部门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首先按上述规定在国内申请,并报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专利许可证贸易
(一)学校实施他人专利或许可外单位实施本校专利的,都必须报科研处审查备案,经主管校长批准,由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实施合同。
(二)许可证贸易实施合同书中必须写明专利名称,许可形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违约责任,仲裁等。合同副本交科研处备案。
四、有关费用及奖励
(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向专利局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向专利事务所支付的代理费,可在项目科技经费中开支。专利申请受理后,凭申请费发票按学校标准予以资助,资助经费划入原支出的经费本。
(二)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3年内向专利局交纳的年费,凭专利局交费通知,由学校全额资助。
(三)属本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学校向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放奖金。发明专利,已实施的奖励5000元/项,未实施的奖励3000元/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项。
(四)本校持有的专利在本校或外单位实施,应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发明人的酬金参照《浙江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如与专利法或其它有关法令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为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