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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计财处关于进一步清理各类未冲销借款的通知
作者:学院办
发布日期: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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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单位: 自2016年8月21日学校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各类未冲销借款的通知》以来,相关借款人积极与计财处联系,主动前来计财处办理冲销手续。截止10月31日,大部分款项已冲销,但还有部分借款未能及时冲账。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浙审文报﹝2016﹞62号)和学校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审计整改的通知》有关审计整改的要求,再次下发清理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清理的对象 本次清理的对象为:借款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仍未冲销的各类财务借款。 二、清理的要求 1.请各学院(部)及时通知到借款人或负责人,务必于2016年11月10日前到计财处会计科办理核销暂付款手续。 2.借款业务按“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请相关借款人和经费负责人尽快将票据、发放清单等原始凭据到计财处核销,核销借款的发票不受一年有效时间限制。 3.确实遗失外单位票据的,可要求原单位出具票据存根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附有关说明及主管部门证明(领导签字、公章),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 4.凡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等凭据冲账的,要求现金交回。 5.坏账的类型及核销所需证明请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逾期处理 1.对于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核销手续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除政采预付的各类设备、工程改造借款外,从11月11日起,冻结与借款经费负责人相关的所有经费,暂停办理相关财务事项;11月25日起相关借款人及借款信息将在网上公布,并将采取暂扣岗位津贴等进一步的催缴措施。 2.部门、单位有暂付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学校停止该单位相关经费及预算资金的拨付。 3..对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