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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处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院办
发布日期: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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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中心):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学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身份要求: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2.学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可视同合格学历;党校学历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3.教育教学能力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除外)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就读学校或教务处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或者提交合格学历档案成绩册,成绩册上须有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实习考试合格成绩。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4.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根据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浙语[2000]10号文及《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对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 5.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凡参加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 6.身体检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体检,体检要求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来执行。体检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上报体检结果采用专用表格——《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附件1),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合格”的明确结论,现场确认时未有“合格”的明确结论的,按“未通过”处理。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三、申请认定流程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至4月28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申请人须在此时间段完成网上申报。具体申报程序详见附件2。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6年5月9日至5月16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的8:30-17:00,地点为人事处A-218,申请人现场确认须递交的材料如下,所有材料复印件按顺序整理放进档案袋,打印并填写《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材料清单》(附件3)粘贴在档案袋封面。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填写内容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为止,测试组长需签名;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专科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还须提供学位证书),取得国外学历的,同时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3.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符合免测条件的可不递交); 5.《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学院签字盖章); 7.《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符合免测条件的可不递交); 8.师范教育类专业证明或合格学历档案成绩册复印件(非师范类或者师范类学历证书上已反映是师范教育类的可不递交); 9.教授、副教授职称证书或评定文件复印件(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提供); 10.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表及汇总表; 11.2寸照(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照片同版)一张,照片背后写上姓名。 四、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3.5月9日—5月16日(工作日) 申请者本人携带所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师资办进行现场确认。 4.5月16日后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定。 五、其他事宜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与现场确认系统严格按设定的时间开放和关闭,凡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网上申报或网报未确认、申请材料未补全的申请人,本次不能认定。 联系人:刘青,联系电话:88320543,邮箱:szk@zjut.edu.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