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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
作者:学院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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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 17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浙江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工大办〔200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横向科研项目和非国库纵向科研项目应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2014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公务支出,凡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但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请务必在7月1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过期无法受理。 三、尚未办理公务卡的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如需办理各项公务开支的,学校将组织工商银行再次上门服务,望各位老师及时办理,逾期还未办理的将影响后续报销。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具体另见“关于工行上门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的通知”。 四、从2014年7月1日起,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系统将锁定公务支出项目的现金结算方式,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开支。 五、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按规定支付给非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 (二)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四)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五)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财政部门将严格审批程序,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2),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确认经济业务真实性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六、公务卡报销时经办人员应提供发票和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等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未及时报销,超过还款期限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经办人员自己承担。 七、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情况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九、原《浙江工业大学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浙工大财[2013]1号)停止执行。
附件: 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备注:1、以上目录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确认书认定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的,必须以转账方式结算。 2、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