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度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部门:
     学校2012年度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及相应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三个月试用期,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三个月试用期,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学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一年见习期,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已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变动,须转定现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符合初定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初定(转定)教师及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报送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一式二份(请提前至人事处师资办领取);
     2.学历、学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请各单位、部门在12月7日前将初定人员的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师资办子良楼A218,联系电话:88320543。
          注:尚未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人员,且所在流动站考核合格,可以参加此次的职称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