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作者:余凌 发布日期:2012-02-22 浏览次数:

各位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务局相关通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3月31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各位教师可以自行到下城区地方税务局(杭州市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完成申报工作,也可以在3月20前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委托计划财务处送至税务局申报。
 为方便各位教师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定受理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报表及相关文件下载地址:登录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首页--“下载专区”下载;或进入校计财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税务稽查选案范围,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方式及申报时须提供的资料
1、委托计财处办理的纳税申报: 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2份;⑵纳税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自行上门到税务局申报:⑴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2份;⑵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⑶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上门办理纳税申报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3、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不需提供);
    4、自行网上申报
    第一步,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程序参照企业办理网上纳税申报规定办理,税务机关对批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去年已获取申报注册码并且在网上进行了用户注册的,可进行网上申报;对去年已获取申报注册码但未在网上进行用户注册的,则需重新申请网上申报注册码,并在网上进行用户注册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步,经批准采取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凭地税机关提供的注册码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址:www.zjds.cn),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经系统逻辑审核正确的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发送。
第三步,纳税人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后1个月内,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符的,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准。网上报税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教师个人年所得收入包括校内和校外所取得的各类酬金劳务等收入。校内所得收入可通过财务网上系统查询,详见附件。
六、委托计财处申报的老师,可将相关资料交至子良楼A116室,如有其他不明事宜,也可电话联系88320530俞老师咨询。
 
                                                      计划财务处
                                                    2012年2月20日
 
 
附件: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校内所得收入自行查询方法
 
一、进入“计财处网页”后,点击:财务网上查询--进入“高级财务管理平台”登录页面。(教职工请使用工资单上的工号登录,初始密码为本人身份证号后6位)
二、登录进入系统
左边菜单中将列出全部功能,点击“工资查询--个人工资查询”列出“工资、岗位津贴查询”,可查询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收入明细情况;再点击“酬金劳务发放查询”栏目,查询其他各类酬金劳务。
三、注意:申报表中的第一栏目的“年所得额”,第二栏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概念。前者是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后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应扣减相关数值后填写。
1、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按“校岗津贴+补发校岗贴+补发校岗贴二+应发工资+超课时酬金等-政府特贴-养老金-补扣养老金-公积金-补扣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补退医保款-3500*12”计算出应纳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按“所得税”小计填。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点击“酬金劳务发放查询”,选择“按区间查询”(2011年1-12月)。按“摘要”所列内容区分酬金性质即可。从其它途径取得的劳务所得需并入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3、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4、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即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