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处关于开展 2011年度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及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余凌 发布日期:2011-11-21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部门:
    学校2011年度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及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1、获得博士学位,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获得硕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三至六个月以上考察,并考核合格者;
    3、获得学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并考核合格者;
        4、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相应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对象: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员级(如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已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变动,须转定现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三、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符合初定、认定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其中大专毕业,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认定。
    以上两类人员中,初定(转定)教师及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报送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2、学历、学位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请各单位、部门在12月2日前将初定、认定人员的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师资办子良楼A218,逾期不予办理,联系电话:88320543,883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