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重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细则
作者:sxl 发布日期:2009-09-1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浙江工业大学重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浙工大[2008]23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办法》中所列的重点纵向科研项目或课题以科研计划立项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立项通知书)或合同书为准。
 
   第三条 国家863计划、国家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一级子课题,且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课题配套标准予以配套。二级以下子课题,且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相应课题配套标准减半配套。
对上述各类项目,如分期到款的,到款总数不到50万元时,暂时不予配套,待到款总数达到50万元时予以配套。
 
   第四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项目。如项目已在原单位开始实施,结余经费转入我校的,不享受配套政策;如项目尚未在原单位实施,且经费全额转入我校的,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项目转入我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入我校的后续经费,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若项目已经完成或仍在我校实施,且经费不转出我校,其剩余配套经费由学院指定项目组成员负责掌握使用。若项目转到外单位实施,且有经费转出的,该部分经费不享受学校配套政策,已经配套的,学校将按实际转出的经费比例,扣回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有到款,按原配套办法,配套设备费、配套人员费已经达到配套上限的项目,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到款,按5%标准配套。
 
   第七条 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有到款,但按原配套办法,配套设备费、配套人员费未达到上限的项目,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到款,配套时原先到款不计入100万元的基数。
 
   第八条 学校已经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承诺经费配套的项目以及立项部门与学校联合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配套。如配套经费额度低于《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套额度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九条 因项目中止、撤销,及超期两年不验收或结题的项目,学校统一收回剩余配套经费。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